女兒!這證明妳不是石頭縫裡蹦出來的小猴子




一大早被來電聲音吵醒,不情願的下樓,拿起話筒,聽到對方說她是女兒的老師,我瞬間醒了過來,該不會又生病了,要我去接她回家吧!還好,不是,但情況也不怎麼好......

老師一口氣說了好多好多,從事情的原因,到現在的後果,她只是慣例的知會我一聲,並沒有要給知錯能改的女兒一次機會。
在校成績一向不錯的她,卻與同學互動不是很好,我從家庭聯絡簿裡可略知一二,老師也很盡責的與我通過多次電話,跟我說明她在校的情況,感覺對她有特別的關注,可是,很難想像竟然沒有在訓誡之後,給她一個下次不可再犯的機會。

想到這裡,時空咻......一下子回到了過去,當我在她這年紀時,似乎也有做過這種事。課堂上,國文老師臉色凝重(是很臭)的要說一件事......
『不指名是誰,但自己心裡有數,他在作文裡,指責國文老師上課敷衍,還要學生拿參考書自己複習,洋洋灑灑寫了一大篇』
(古早的時候,學校是不能用參考書,不定期還會有督學來檢查書包呢)
萬一比在被雷劈到的機率還低之下,被督學看到,那老師就糟了。當時我只是一時間不爽這位老師,也沒有想過嚴重性,雖然別說小過就算記大過,當時的我也不在乎,但老師選擇原諒,那種感覺,就是讓我很敬佩。
(班上同學有好幾個知道是我寫的啦!因為我有跟他們炫耀,我臭罵了老師一頓,呵呵~想想我當時還真白目耶!在作文裡寫國文老師的不是)

古早時候日記是寫在紙的日記本上面,是收藏起來的秘密,現在則是寫在網誌裡,公開的秘密,還希望大家都來看,讓人氣多一點,時代變了,小孩子的觀念也偏差了,在網誌裡宣洩不爽的情緒,自以為是的無所謂,塾不知這已經是犯了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,侵害了個人法益,是屬於犯罪行為,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,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【名譽】,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、第184條、第195條,請求損害賠償。

對於記這一支小過處分,我認為事情可大可小,端看個人對事情的看法不一,我不予置評,畢竟做錯了,自己就該檢討。

但對於一個青春期的大孩子在網誌裡的不爽言論,且是上鎖限定好友觀看的文章,並在幾天內就刪文了,事情是經過抓耙仔在聯絡簿裡,不小心傳達至老師那裡的,這位抓耙仔應該不曉得事情會鬧大了,且影響到日後我家女兒該如何面對老師,因為老師沒有原諒她的無知,這陰影會一直存在的,直到下一代,正如我回想起國中年代時的我,不也如此。

知女莫若母,她的心情又要低落好一陣子,我看在心理也很難過,希望經過這件事,能讓她清楚知道,並不是自己想怎樣就能怎樣,要將心比心,考慮到別人的立場,要知道受傷的對方,失望與難過的心情,是更甚於妳的。


後記:2008/05/24
今天是小女基測的日子,家長都會到學校陪考
突然想到....老師會不會去呢?(見到面會很不好意思捏)
趕緊問了小女....當然會壓!
那趕緊再問....對了,怎沒有收到你之前記過的通知單呢?
原來....老師跟我當時想的一樣,是嚇唬嚇唬他們而已
實際上沒有執行記過的處分,只是小小的處罰禁足罰站之類的
唉!連家長也嚇到了,呵呵



本篇文不回應了,先對關心的朋友說聲謝謝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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